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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为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2010-04-15 17:37:21 来源:


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为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南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杜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进、孙德刚,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分局干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显峰。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聚福。

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为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学进、孙德刚,被上诉人刘显峰及委托代理人王俊晓、胡建博,一审第三人李聚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显峰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被上诉人刘显峰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撤回二审上诉及被上诉人刘显峰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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